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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监管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4 17:04:24 浏览次数: 字体:A- A+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师德师风建设,严肃查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省教育厅《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师风监管责任落实

1.师德师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层级依照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2.市教育局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3.中小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职能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实行一岗双责,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学校要落实师德师风层级包保责任制,做好教师的日常提醒和教育,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把握教师的实际思想动态,排查师德失范行为。要重视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和解决教师的实际问题,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

二、师德师风监管负面清单

师德师风监管要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实现全覆盖。要聚焦社会热点难点,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实际问题。要推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度,坚决监管查处中小学教师出现的负面清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和育人环境。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主要包括: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5.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或在教育教学(保教)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等情况,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7.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9.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10.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11.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12.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招生单位及中介机构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13.擅自向家长或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等谋取私利行为的。

14.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

关信息的。

15.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的。

16.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办理规则

1.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面向社会公布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2.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牵头负责受理师德师风投诉举报,局办公室、组宣处、人事处、基教处、职社处、体卫艺处、法制处和电教馆等职能处室协同配合。

3.市教育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师德师风违规线索,依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影响程度,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办理。

1)市级以上领导批转关注的问题、上级部门转办的重点问题、社会影响及社会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由市教育局组织核查,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协办。

2)上级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较严重的问题,由市教育局派发督办单,按属地原则交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核查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涉及市直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核查。

3)上级转办、群众投诉举报的常规性问题,按属地原则转交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各地视情况直接核查或责令学校核查,核查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由相应单位负责办理。

 四、师德师风投诉举报调查和处理

  1.调查结果的处理及流程。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后,应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投诉举报不符合事实,未发现教师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终止调查。

2)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由所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3)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给予处分的,严格依照规定及流程办理。处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告知被调查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同时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等相关人员意见。对被调查的教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②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具体处理决定。其中,

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③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

范围内公开。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和录入教师管理系统。

4)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类型及处理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5)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五、师德师风考核及结果运用

全市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扬教发〔201944号)文件要求,严肃认真开展好师德师风年度考核工作。师德师风考核每年一次,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全市中小学应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及评议样表,广泛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师风评议活动。

1.中小学教师出现负面清单行为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当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同时,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对于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2.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受到处分的依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同时可给予以下

处理:

1)取消当年度奖励性绩效津贴。

2)取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晋级、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两年。

3)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及其他相关荣誉的评审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两年。

4)取消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人才计划和国内外高级研修等方面的申报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两年。

5)取消与之相关的其他政策性待遇。

3.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相关学校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体现。

1)对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对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敷衍了事。

2)对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重大舆情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对已做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连续两年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

6)其他与师德师风相关应当问责的情形。

   4.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体现。

5.市教育局每季度对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市直学校要将对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六、其他

1.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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