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保险种
教职工参保险种
1.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医保(含大病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无免赔偿,100%比例赔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3.特殊病种补助
患有特殊病种目录上疾病的教职工,当年医药费在扣除医保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等以后,自费部分原则上凭住院发票予以报销,每年每人报销金额上限为5万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1.附加住院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医保(含大病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无免赔偿,100%比例赔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3.特殊病种补助
患有特殊病种目录上疾病的教职工,当年医药费在扣除医保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等以后,自费部分原则上凭住院发票予以报销,每年每人报销金额上限为5万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