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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翠岗中学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7 22:07:30 浏览次数: 字体:A-   A+

 
《扬州市翠岗中学章程》(修订稿)于2016年7月1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8月26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扬州市翠岗中学建于1999年,是市属公办初中,目前在校37个班1800余名学生,125名教职员工。学校坐落在清秀婉丽的瘦西湖畔、钟灵毓秀的蜀冈风景区旁,校园占地60亩,建筑面积25000m 2,是一所人文景观和自然风光融为一体、科学精神与育人创举相得益彰的园林式学校。
学校以“融合”办学理念和“信任·自主”文化为引领,坚持“成就师生的发展与幸福”的办学宗旨,实施“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为主阵地,以创新为主动力”的办学方略,把“让每个学生享受最适合自己的教育”作为办学追求,积极培养诚信、自主、健康的学生,形成了精致优雅的园林文化、求索创新的科技教育、激发潜能的德育课程、轻负高效的教学模式的四大特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 扬州市翠岗中学 ,英文表述为Yangzhou Cuigang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459 ,邮政编码为 225009 ;官方网址为 www.cgzx.cn 微信公众号为:扬州翠岗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扬州市 教育局 举办,经扬州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登记, 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 为实施 3 年制初中教育的 全日制 公办教育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面向扬州市教育局所划 施教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 小学应届毕业生 。办学规模为3 个年级 42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200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办学宗旨:成就师生的发展与幸福
学校使命: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快乐健康成长
第六条   【学校发展愿景】 
生态、活力、幸福翠岗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诚信、自主、健康
教师发展目标为:学科教育专家、学生人生导师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1. 办学理念:融合
2. 学校精神:积学修身
3. 学校使命: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快乐健康成长
4. 校训:岂因果报方行善  不为功名也读书
5. 校风:求真做人  务实成才
6. 教风:博爱博学  精讲精析
7. 学风:勤学善思  创新致美
8. 领导作风:勤  恕  廉  明
9. 学校办学特色:精致优雅的园林文化  求索创新的科技教育激发潜能的德育课程  轻负高效的教学模式
10. 教师誓词
坚定教育理想,恪守师德规范,践行信任理念,积学修身,爱生如子,善研乐教,用感动与激励织就学生的梦想,用智慧与汗水成就学生的发展!
11. 学生誓词
树立远大理想,牢记社会责任,恪守学习天职,常抱敬畏之心,常怀感恩之情,勤学善思,铸志强体,用信念和意志战胜困难,用奋斗和创新造就未来,让父母因我自豪,让翠岗为我骄傲!
12. 学校宣言
名城扬州之翠岗中学,枕瘦西湖之曲水,伴蜀冈之松涛,是一所人文景观和自然风光融为一体、科学精神与育人创举相得益彰的园林式学校。
教育承载着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寄托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学校坚持“融合”办学理念,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学校办学的核心任务,把自主创新作为学校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快乐健康成长作为学校的神圣使命,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凝练了“积学修身”的精神,倡导教师博爱博学,精讲精析,力争成为学科教育专家、学生人生导师;引导学生勤学善思,创新致美,做一个诚信、自主、健康的人。
“翠岗弦歌声声远,四方学子负笈来”。教育的发展催人奋进,时代赋予我们神圣而崇高的使命,我们一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共同缔造“生态、活力、幸福”的翠岗品牌!
第九条  【信任文化体系】
学校着力设计和实施一种与信任相协调的制度,在组织层面建立信任,营造一个相互信任、彼此关爱的氛围,引领教师养成“对待工作勤奋主动,对待学校忠诚感恩,对待同事宽容友善,对待自己诚实自省,对待学生关爱热情,对待家长坦诚主动”的优秀品质,鼓励教师做一个“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努力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条   【学校标识】 
校标:
校歌:《好梦开始的地方》
纪念日:每年10月16日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行政党支部、文科党支部、理科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利益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机构】  按照《关于规范市直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意见》(扬教组宣〔2009〕26号),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教科研处等中层管理机构。
办公室综合处理学校日常校务、党务工作;学工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教科研处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总务后勤工作。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任期三年。每一届中层干部须报扬州市教育局备案。职能部门视工作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建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共同监督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提高食堂管理水平和餐饮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工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会), 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 争议调解机制。通过 工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学工处、安保处和工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部、教研室、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部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室主任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德育管理】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国学生发展六大核心素养(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要求,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以“培育优良校风、铸就创新精神”为目标,整体构建具有人文化、个性化的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打造“自主发展的生命德育”品牌。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立德树人之基,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以 培育优良校风、铸就创新精神为目标,整体构建具有人文化、个性化的德育工作体系,积极打造“生命德育”品牌。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立德树人之基,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五条  【班级管理】 
  学校的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学校的各种目标、制度、计划等都靠班级具体实施,学校工作的优劣由各项班级工作来体现。 
学校各班级管理遵循“全员参与、合作学习、快乐生活、个性发展、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小组合作制为抓手,成立“班级关爱团”“班级家长委员会”,积极推进班级文化建设,认真落实学校的各种目标、计划和规章制度,“力争做最好的自己,创最优的集体”,努力打造有优良学风和有书香特色的科学家中队。  
班主任按《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由校长聘任。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  【社团管理】
学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保护学生成立的各种社团,学生社团要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学生成立社团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培养功能和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利用学科德育课程,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开发多样化的活动德育课程,提升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构建系统化的隐性德育课程,提升学生自主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通过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来落实国家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课堂管理】 
学校通过调研和实践,确立了“锚点”探究教学法。其内涵在于教学中做到“五个突出”:突出基础,突出精讲,突出主体,突出归纳和突出训练。其教学流程为:引锚→探锚→悟锚→固锚→省锚。  
学校课堂鼓励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学为主,教师点拨、引导为辅,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达到轻负高效的目的。
第三十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趣味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建立阳光心苑,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健全学生心理档案、访谈档案,举办心理健康节,围绕初中生在青春期成长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心理困惑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学校设立了科文融合课程,整合美术、音乐的教学内容,实施模块化教学,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健康的审美情趣和一定的艺术鉴赏能力; 坚持以科技创新教育为抓手,秉承大面积、广泛性和持久化的原则,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引入STEAM课程,通过课程渗透、活动熏陶、榜样示范、竞赛提高等四个路径,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实践能力,努力为基础教育阶段科技创新教育提供示范和经验。
学校劳动实践体验活动包括义工体验、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红领巾示范岗、学生值周、主持升旗仪式、担任旗手和护旗手等各种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以“ 让每一个教师都走上教育科研的幸福大道 ”为宗旨,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把骨干教师培养作为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通过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会议、三年提升计划的制定执行、专业发展共同体的互助研讨、高级教师和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方案的实施,引领骨干教师高位发展;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公物及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膳食   学校对路途遥远、有代伙意愿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午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五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7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五十六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校外辅导员、法治副校长、行风监督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廉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关工委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和“一日开放”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邀请家长担任班主任助理,努力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服务社区,每周一次组织优秀教师进行社区辅导活动。
第六十六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设立“荣誉校友”宣传墙,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扬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扬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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